现将修订后的《中国人民解放军〗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》公布,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。
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
中央军△委主席 胡锦涛
二○一○年七月二十六日
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
(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▼民共和国国务院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4月27日《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♀会关于修改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一次ζ 修订 根据1999年6月30日《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订】 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、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,提高士兵队伍素质,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、现代化、正规化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的有◤关规定,制定本条◣例。
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,经兵役机关批准服█现役,并依照◣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。
第三条 士兵〒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,忠于中国共产ㄨ党,忠于祖国,热爱社会主义,全心全意□ 为人民服务;忠于职守,刻苦钻研军事〇技术,熟练掌握武器装备,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;严格遵守●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军队的条令、条例,尊重领导,服从命令,听从指挥;随时准备打仗,抵抗侵略,保卫祖国。
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(以下@简称总参谋部)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,各级司令机关Ψ 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。
国♀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◥定,协↓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。
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♀管理
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,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≡行兵役义务,必①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。
士兵服现役的时间,自兵役机㊣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,至部队下达》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。
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。
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,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№任命,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。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⊙件:
(一)志愿献身国防事业;
(二)能胜任本职工作;
(三)具有初中毕业以上』文化程度;
(四)身体健康,品行良好。
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。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:初级士官★最高6年,中级士官最高8年,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。初级士官、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,按照岗位〓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。
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:初级士官由团(旅)级单位批≡准;中级士官♀由师(旅)级单位批准;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,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▲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。
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【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。
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、班长以外的▃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、管理职务的,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。
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,应当ξ 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,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。
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,应当◆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。
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、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︼职务的,由营□ 级单位的主官任免。
战斗中,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,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、班长或者相当于班√长的职务,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。
士官担任除副班长、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、管理职务的,由团(旅)级单位的主官任免。
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,应∞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、师(旅)、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,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;在军区级单█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,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∏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▼;跨军区级单位Ψ调动的,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。
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︽士兵,必须经入伍训练←;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〓上的专业技术培训;班长必】须经3个月以上的集训。
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ぷ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,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◣用、晋升、奖惩和选取士╳官的依据。